所以,就變成如果今天我們認為公司法,就修所謂社企公司等同於社企立法的話,其他很多類型的,會覺得將來公司社企發展限制在公司法的類型,我不反對公司法修正社企,但我覺得我們在修法定位的時候,我們不可以把其他的類型排除掉?因為其他類型排除掉的話,將來會有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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