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修法,我以兩個主要方案來評估。一個是如只修第1條及第23條的話,我們建議要有配套的措施。另外一個方案是我們希望就引進兼益公司法:在美國是benefit corporation act,其實在美國自己的各州法有存在寬、嚴的部分,之後有機會我們會提供給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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