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哪一種方案比較適合社企經營的需求?(一)有人說是不是應該要制定專章(節),好處是依法行政、避免公司和社企的界限混淆、適度修改公司法及專章並行;(二)不制定專章的觀點是立法難度比較低、推行不容易,修正第1條及第23條即可,接著是章程即可處理,以保有彈性,因此不制定專章的意見論點如此。(三)另外也有人提到不管是否制定,甚至整個企業都應該要更嚴謹,而不是吸取社會企業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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