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權責機關對於協調「主(協)」辦的機關裡面,目前的方式是全部列為主辦,這個等一下再討論,還是維持目前的做法,也就是要找一個機關來綜整。後面另外一案也有討論到,如果都各主辦的話,實際上還有一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