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還是要繞回一些很無聊的細節,以下的例子我不知道該如何分類。舉例來講:有一些情況是當初希望立法的方式來處理,標題就是要訂法,但是談完之後,我們覺得比較希望用行政命令來處理,跟原本的想法有沒有落差?反而強度比較大,但是最後以個人來講是免為接受,以方法的部分來處理問題,像這樣的部分是部分參採嗎?對我來講,區分上有一點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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