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資料)原來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有一個範本,於第8條「管理17」有關於勞工保障權益的部分,針對廠商對於到機關提升服務的派遣勞工,應該要訂定勞動契約,並且要將勞動契約的影本送機關備查,但廠商為合作社,派至機關提供之勞工為其社員者除外。……原本就有這一個範例在,但是這個範例在102年之後被刪除,刪除之後各甄選單位就增加一些條件,像簽具保障勞工權益切結書,也就是要適用勞動基準法,還有提供就業服務法裡面規定的就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