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國產署這邊行了一個文,結果國產署給我的答覆是:「該土地在本署分管期間並未出租。」所以我提出來的請求,他無法同意,這個也是事實,我講的都是事實,國產署講的話是對的,但這個土地最早是縣政府分管的土地,縣政府管理的時候,在電腦上造冊,縣政府把土地轉移給國產署,然後國產署再轉移給林務局,現在是一筆筆接收,過去的移交跟現在是不一樣的。 因為整批公告了,就造成很多農民因為被公告完之後要再跟林務局辦理租約,林務局說發生問題時不歸林務局分管,而不知道找誰。如果沒有這歷史遺留事實的話,為何林務局電腦上會出現這個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