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年底我們有透過立法委員的陳請,想要做這一種解釋,應該講說經濟部也還算友善,然後提出來說要修法,在臺灣要修一個法,也沒有那麼快,我們還是提出,所謂新創組織跟具有social impact的團體是不是在這個部分比較快有認定的資格,不然在銀行的話,會覺得沒有辦法共用「信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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