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是各部會在法規當中直接要求警察機關「應協助」或「得協助」的部分,這個部分我們也儘量透過協調,希望各部會主管機關修正自己主管的法令,一切回到行政程序法來辦理,因為這個法規並不是警政署可以控制,而是所有部會都要自己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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