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委員指教未完成名單的公布,如剛剛報告的,由各縣市訂定分類、分區、分期的計畫,在還沒有改善之前似乎還沒有違反法規的情況,因為縣市政府都會有辦理的期限,有可能進到縣市政府諮詢審查委員會之後,會依照法規去修改或者是依照改善原則稍微降低標準,或者是以替代改善的部分去做改善,因此這個期程都不是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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