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也針對期程做簡要說明,我們希望擬訂相關可行性評估及利弊分析的部分,各單位能夠在兩個月左右完成初稿,然後接下來再召開第二次的會議進行審視。第二次會議如果有相關的修正建議,有必要可再召開第三次的會議確認。希望相關的內容是經過大家討論且有比較明確的共識之後,再陳送行政院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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