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84年就有寫了要現況移交,財政部叫他現況移交,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6條都有寫,都可以參考,我們現在很懷疑的是可以現況移交,可以辦理礦業用地移交,可以拆廠,有三個,都可以,最好的是現況移交,84年就在辦了,他不辦,變更礦業用地,他也不辦,通通不辦,國產局已經跟他講好幾次,最後來一個拆廠還地,而目的是什麼?我不知道,所以重點不在縣政府那邊,現在殺手鐧是在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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