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次有跟唐委員說過,他占用不動產,不管是公用或者是非公用有一個條例,如果是要排佔租給人家,也就是可以暫停訴訟,看要怎麼處理,自己也給公文,行政院的公文也有說,等花蓮縣政府、經濟部都用好之後給業主辦理,或者是等判決確定,為什麼要等判決後?業者頭都被砍掉,法官也搞不清楚狀況,一定很清楚是輸的,他們說是無權佔有,但是搞不清楚是此區土地是公用跟非公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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