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第二十一條,有關於IP將來執行的問題。「以實施智慧財產之有形資產為標的之擔保權,其效力不及於該智慧財產」,這個概念上我的解讀不知道有沒有錯誤,比如說,這個衣服上有商標的問題,現在如果執行這衣服的時候,不及於商標;或著說我現在物是有專利的東西,若我以這個物來設定擔保,將來執行的時候,並不及於物的專利技術。相反的,若我以這個專利技術設定擔保,將來執行的時候,我只拍賣這個專利技術,不包括因這個技術而產生的物,是不是這個概念。不知道這解讀有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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