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第十五條,登錄有效期間部分。按照現行的《動產擔保交易法》,是以契約期間作為判斷。而且是在期間屆至之前,債權人可以單方申請延長,但原則上不能超過一年。我想請問雖然我現在登錄是五年,後面又說當事人能更新之,但當事人其實是雙方。假設今天擔保人現在跑掉了,是不是就無法一起去更新的。所以想說這裡是否可以加但書,「期滿前三十日內,債權人得單方申請延長期限。其效力至原登記期間屆滿次日開始。」我們還是保留債權人可以單方申請延期的空間,否則會造成超過五年者,擔保權會直接消滅,對債權人之保障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