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是物權啦!因為企業資產的擔保權,特別在法律裡面有規定.....。我只是想回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同仁提出的問題。個人看法認為,先以專利申請權納入擔保範圍之後,又取得專利權的情況。其實專利權就是前面的專利申請權的Process,基本上就是出其產物或代替物,從這角度來看,問題不大。可能還是會回到一個問題,當它被納入企業資產作為擔保權的標誌之後,或之前,它同時又已經單獨地去作為質權的標的物,這時候何者優先?這又回到我們迴避不了的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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