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第二個問題,陳教授提到電子方法為之。我博士論文是在民國81年撰寫,剛好在談讓與擔保。後來為了公示問題,我的指導老師請我到德國找專家,我一申請計畫國科會就給我兩年經費。可見這個問題真的非常複雜且重要。我們那時候怎麼會想到書面可以用電子方式,哪裡知道Line、Facebook這麼方便,所以我也不知道將來會不會有更新的方式出來。剛剛在談第七條如果這邊第七條「第一項之書面,得以電子方法為之,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我覺得非常好,而辦法就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過如果再加上「以電子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這樣所有類型就能包括在內,感覺上電子業、科技業一直再進步。通常我們就是列舉、再概括。我想到的是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