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智慧財產權補編》來看,智慧財產權的登記是比較厚實。這邊的登錄只登錄基本的資料,故這種登錄也不代表確保物權存在,只是確定優先權次序與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基本上這一點與大陸法系有差別。我們在後面也是設計專門登記處的登記是絕對優先於本草案的登錄,不管它的先後。按照這樣的話,還是後面的質權登記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