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補充一下。呼應剛才銀行公會的說法。在成立金錢信託帳戶時,可能債權人請債務人到銀行開一個信託帳戶,將來若違反合約的時候,會請銀行直接把帳戶裡的錢直接匯給債權人。它比較像是第二款的「特別帳務」的關係。那關於第一款,實務上有問題的是,假設本法要施行的話,我要去行使控制權,第一可能金融機構會問違約的證明是什麼?通常會說必須要法院認定,也就是說法院判定我有這個權利可以收取了,我才可以請金融機構拿著判決書說他有違約的狀況。雖然說前面老師您說他必須按照擔保契約來做執行,但實際上會遇到的問題是金融機構會說違約與否該機構無法認定,他們也怕存款人會向金管會客訴說這部分並未達到違約的標準。我們擔心的是將來在實行上可能會有這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