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本草案第四條、第五條的設計。一個建議,因為第四條的規定已經到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基本原則,前面總則的規定似乎是先描繪具體權利及義務的內涵。這是我個人的偏好,第四條或第五條的順序做對調,個人覺得在系統安排上似乎是符合我個人偏好。以上是我的建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