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三條有先進提到「無形資產」,最後的概括規定文字,可以考慮操作修改。固然現在的條文上可以了解到概括規定會依照前面的例示來做理解,所以應該指的是「無體財產權」或其他「非有形資產但具有財產利益之資產」,而這個部分上是否需要做文字上的修飾或調整。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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