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時間的關係我簡短說明。我們是大陸法系國家,學美國的《動產擔保交易法》,不移轉占有的公示的問題,及很多的問題.....。在此第一個問題是我們有沒有假設誰是誰特別法?譬如說專利法、商標法或是《動產擔保交易法》和我們今天這個草案,這部分是否有必要討論?我在這邊好像看不太出來。我先提出這麼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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