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去年我們大概辦了四場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的修訂、一場的收斂會議,第四場的民眾協作實際上有針對……因為各位有稍微瞭解一下,部會在做成案的回應當中,事實上有一次或多次的回應,他們希望針對提案者或是附議者本身,可以針對政府回應再一次表達意見,但後來我們在收斂會議的時候,實際上我們把它收斂到只有針對提案者,附議者那邊技術上是完全沒有問題,但是後續影響太大,提案者是不是可以針對機關的回應再表達滿意度或是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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