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大概是依照菸害防制法第4條的規定,有用在哪一些用途,依照大法官釋字第426號的解釋意旨,目前的用途是憲法所允許的,可以看到第7點,這一案是臺灣吸菸者權益促進會建議的,國民健康署,上禮拜有先邀財政部及促進會理事長有先召開訴求釐清的會議,有確認他的提案內容,預計是6月21日會正式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