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主要的任務是以維護治安及交通為主,基於簡化警察協辦及尊重主管機關的權限,對於非屬治安及交通的事務,應回歸行政機關辦理,且現行警力遍布全國各地,如主管機關執行稽查、取締工作有窒礙難行之處,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的規定個案請求當地警察機關派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