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喜歡舉司法當例子,我待過司法院,而且我舉司法的例子,不會傷害到行政院同仁的感情。司法程序本來就是開放透明的,如果沒有公開審判,就沒有司法,公開審判是司法基本的要素,而裁判書也從來沒有不公開,我們所有公開的文件大概都會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寫「王○明」等等,但是只有裁判書是可以把名字擺在上面,按照法院組織法就是可以公開的,公開顯然在司法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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