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的第3條業務中有一個項目是「利用」,主要是針對個人在生產上所需的設備,都可以透過組織合作社的方式,以合作社的名義來購置生產、製造或儲銷的設備供社員利用。而合作社可以跟社員收取一些使用費,費用標準等都可透過社員大會或理事會來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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