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想像是,當民間已經做這樣的東西出來了,雖然是一個小應用,但是我看到的是,這個應用之後會升級成服務,變成服務之後,如果公部門想要做這樣公眾服務的時候,是否可以對他做服務的採購?而不是自己用傳統的標案方式出去,因為只有一家廠商得利,當這個東西如果不再做App之後,這個廠商就萎縮了或者業務就萎縮了,但是如果原本去拿開放資料的東西,或者是商業公司的商業資料做應用,這個是他自己決定要做出商業產品,做出商業產品就會評估商業的永續性以及風險才會去做,而且必須得賺錢,但是當遇到一個不需要賺錢競爭對手時,其實是很困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