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種是喪偶,喪偶是自然的規律、法則,也就是抗拒的,這個跟國家主觀剝奪,那個意義是不一樣的,因此並不是因為有這一個特例存在,因此可以由國家剝奪,而是因為有單親、這一些喪偶的存在,所以國家可以去剝奪孩子的權益,這個邏輯是完全跳不過去的,因為國家剝奪是全面剝奪,而且不是應該個人負責任的,離婚的父親、母親都要有責任,並不是責任在單方的,因此不能有這一種歸咎責任來否定其他的存在,也就是國家不應該做這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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