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隨著這個問題想要請教的是,想要請教第一線實際做動保虐待案件的警察員,有沒有哪一些經驗是,動保員實際去現場調查之後,這個其實應當就是犯罪,而且應當能成案的,即使後來幾乎都沒有成案,這中間的gap在於檢察官、法官認知的落差。我想問的問題是,在法官、檢察官落差的過程中,到底是什麼東西導致這個落差?為什麼我作為一個行政機關,我認為這個案子要成案,可是最後卻沒有成案,到底背後可能的主要幾個因素是什麼?我覺得這個涉及到法律裁量的問題、自由心證的問題,這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我希望能夠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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