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政機關(包括動保主管機關)執行職務時,行政罰法第34條有即時處置的規定,其中就確認身分的部分,如民眾拒絕或規避身分的查證,經勸導無效時,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的處所查證身分;如不隨同到指定處所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這個是行政罰法對於確認身分的即時強制處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