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個團體的訴求,也就是針對萬年稅單的問題在做提議。萬年稅單之所以會這樣是稅務案件在複查、訴願至行政法院救濟的時候,行政法院那邊{我們目前以本國來講的行政法院}都比較沒有自為判決,如直接就判決,其實就確定了,而我們(國家)沒有直接判決,通常不會去確定應納稅額跟撤銷原處分,因此發回原機關另為處分,所以會造成案件往返。像英國、日本、美國、比利時其實都自為判決,然後就確定了。這種案子在行政法院,老實說是司法院所管的,是行政法院在判決時的作為,就整個案件過程來講,我們財政部比較沒有辦法改變這樣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