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建議前面文字都ok,也就是「我國已擇定戶籍、商工登記、社會福利等業務試辦一站式數位服務」沒有問題,但是後續「要讓主辦單位根據此準則來進行服務設計、開發與維運,再看這一準則有哪一些窒礙難行或不足之處再滾動修正」。準則是在討論「服務設計、開發與維運」,要做就需從頭做,不能省略以使用者為中心的服務設計,因為準則就像剛剛台中市蕭顧問講的,其實離目前政府的服務有一段距離,我們必須承認這一件事,但我覺得我們有機會做,而且要做的話,在這個時候就要有一個比較正確的策略來做,我建議這個「提綱三」的建議要改成這樣,以上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