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來電子競技比賽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且符合下列採計原則:

(一)是為常態性競賽

(二)競賽性質與關鍵能力或本職學能相關。

(三)具備逐級選拔過程之競賽。

則可再提至招生委員會聯合會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