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會議回來以後,我們也馬上跟技專校院的招生委員會聯合會討論,在11月8日時也有召開會議討論,採計之競賽優勝項目原則如下四點:「(一)屬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競賽;(二)是為常態性競賽;(三)競賽性質與關鍵能力與本職學能相關;(四)具備逐級選拔過程之競賽。」討論的結果認為電子競技現階段不宜納入到甄選招生簡章正面表列認可的競賽,主要是在第一個項目,並不是中央級的主管機關來主辦,而是由廠商主辦的;但不是說以後都不准,如果未來電競的比賽符合上面四項原則,還可以再提到招生聯合會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