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人民的工作權憲法保障,這一些工作權只要不違法,你任何的工作都可以做,我們基本憲法的原則是這樣,我想從這裡又提到剛剛Uber的問題,談到這一些可能新興其實比較小型的沙盒監理問題,現在是英國跟加拿大都已經立法了,我們臺灣其實相當進步,就這一方面也在注意,而且也準備要修改相關的法律,但是因為這一些相關的法律裡面,因為基本上會違反一些相關的法律,我們這些要改掉,但是相當多,好比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等等,如何不改這一些,然後改其中另外一個法律,讓它直接合法化,其實現在有立法委員提出來了,可能就是從消費者保護法,也許動個一、兩條就可以把其他的八個法律動出來,這個我們正在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