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新規定是6,000元是不可以負擔的,但6,000元以上,提供弱勢助學金是從企業或其他單位募款得來,有一些是從學雜費提撥的,學校的用意並不是取代學校的工讀或者是勞務的目的,而是讓這一些服務的同學在領取這塊的時候,有一個跟他學習相關或者是能夠在學校裡面在參與教學研究過程中,有一些學習的成分,讓他有服務學習的回饋概念,用那個概念來要求,我們是用「得」,而不是「應」,學校給6,000元以下,依照資源不一樣,給全家戶總收入40%以下的學生,有機會來領取弱勢助學金的過程,6,000元以上學校可以視教育目的,可以負一定程度的服務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