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補充:針對學務司有關學權報告部分,一方面涉及填報率及學生抽樣調查所形成的差距.另一方面,之前學權調查報告完成時,高教司亦配合調查前述提及之未符規定時數的學校.經查各校均依照原弱勢助學金之規定附服務負擔的時數,即每周十小時內之規定辦理,據判斷,學權調查報告所指出的一些異常狀況,部分可能係因填答者並非學校主責助學金單位,所盤點的學生對象可能非助學生或學生兼任多項工作所致,本部將持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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