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我們又再把它往上一層看議題面的部分,前面兩個是無法嚇阻與再犯率高,我們歸類到嚇阻犯罪的這一塊,執法成本過高與法官輕判的部分,我們把它歸類到執法面的問題。最後,受害者那一個問題,我們就歸類到實質受害者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