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種,則是接回既有行政流程的會議,通常會發生在各界都在關心的議題上,可能本來就預計要召開一個擴大利害關係人的會議了,現在成案了,那就不要額外再開會浪費行政資源,就把提案人邀請到既有本來在討論這個議題的會議上,這個是第三種類型。這種在我們部會也有許多案例。這個時候做議程的對焦設定就很重要。假如原本就要開的會議有既有的議程ABC,但提案人的訴求是甲乙丙,這時就要去對應甲乙丙是否已有在ABC已能處理,會有需要新增調整議程,這部分會需要PO跟業務單位做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