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很多人誤會一件事,公司法是不是一定要有英文名稱才可以有,以我的理解不適合,假設公司法並沒有取英文名稱,還是可以取,法律上還是保障,只是並不是公司法體制的保障,而是透過民法、公平交易法去保障,侵害還是可以救濟,去國外還是可以商業,經商也是沒有問題的,偶爾會遇到一些障礙,透過公示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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