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非常贊同司長的看法,如果今天是要讓它登記,讓它有一個文件可以連結,讓它在貿易上或者各方面交易上有一個比較好的狀態,如果一旦讓它登記的話,基本上不可能不考慮專用權的問題,而專用權就是同名審查,因為現在的中文就是同名審查,如果是混淆誤認或者是近似有商標權或者是不公平競爭的問題,目前現有的不管商標法或者是公平交易法的機制,其實在處理中文名稱都可以一體適用,我只是稍微補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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