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我就可以跨部門去做流通,理論上這個是一塊可能流通機制,但是誰要做這部分的認定,假設今天從專責機構的立場來看,就變成這個可能是公共利益多一點或者是少一點,這個就會有單一的部會去養成未來判斷標準界定的可能,在目前我們是沒有普遍性的方式去作業,但是也是目前政府機關間互相資訊流通的說法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