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這兩個計畫的關係,那時審查這個計畫個資專責機關不在裡面,是另一個計畫,你們可以認為將來臺灣可能有一個專責機關當作前提,修法的部分,應該基本上分兩個部分,一個是組織的部分,也就是會動到,因為法制一定要有一個組織法,作用的部分,如果是跟個資相關的,就跟政委所提到的,可以在個資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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