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一次的修法我自己是負責英文名稱的協助,剛剛那四個方案來講,其實是由輕到重,也就是「維持原狀」、「任意登記但不給公司英文名稱的保護效力」、「給英文名稱的保護效力」及「不要中文名稱,只要英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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