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現在公司法下對於自治機關的架構是非常僵化的,比如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一定要設置三個董事跟一個監察人,但是我們也瞭解有很多公司股東人數非常少,可能只有兩個股東,但是卻要求三董一監,等於公司要找第三個人跟第四個外人來作董事跟監察人,這無疑增加成本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