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子在104年討論的時候,身分證只是確認身分的工具而已,不蒐集身分以外的個資,在個資法沒有問題,但如果是像剛剛講的是內政部去蒐集醫療資料,目前一般公務機關蒐集個資,特種個資須符合個資法第6條,一般個資必須符合第15條,通常常見的是為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而依照特定目的來蒐集個資(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5條第1款)。前述情形,內政部發行身分證而裡面有蒐集醫療個資,此係屬於個資法第6條之何種情形?如非基於第2款,可否認為屬於第5款「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不無疑義,提供給大家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