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修法的主要內容有四點:第一,我們授予中央具有製發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晶片國民身分證之授權。第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讀取或儲存晶片內資料。第三,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對外提供當事人之使用紀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