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一直耽誤各位的時間講刑法比較理論性的東西。因為這個涉及法學理論,也就是比較理論,不一定是唸法學的人,會覺得法律人堅持這一些,是在堅持什麼?我只是用白話的方式講給各位聽。刑法有一些極限性,我舉剛剛有提到的「化學去勢」,刑罰確實有一定的嚇阻效果,但是實證的研究到底到什麼程度?沒有辦法完全阻絕,或者是刑度提高到一定程度之後,嚇阻的效果就停掉了,刑罰有一些邊際效用。像「化學去勢」沒有辦法降低再犯率以外,反而會受刑責處理的這一些人產生報復的心態,可能會更增加一些犯罪的動機等等,也就是遭受到這樣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