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我要逐一提,我們希望跟司法院的法官們有更多的對話,本協會受難的曾御慈醫師,被酒駕死亡至今4年了,可是致人於死亡酒駕的肇事者,最高刑期可以判刑10年,4年來法官從來沒有用此項「曾御慈條款」。酒駕致人於死亡者判刑5年都很少,7年微乎其微,7年以上的8、9及10年,根本就是零。請問法官們:為什麼法官們的判決就是這麼偏離公民的期待?「曾御慈條款」掛在上面,是可以吃的嗎?這個是我們要跟司法院法官們做更多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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